继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
1.继续实行将省、市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(含民办)的定向招生政策,实行统一管理,分校录取。定向指标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80%,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100%的定向分解,充分发挥定向招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。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、划片招生,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,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,调动各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。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定向招生的相关政策,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,保证他们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。
2.实行应历届考生分开录取。根据《阜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复读生办复读班重点班的通知》(阜教办[2013]59号)规定,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在录取新生时,历届生的录取分数线在各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,应提高不低于中考总分10%的比例。
3.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。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,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;五县市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招生,确需跨县域的要经过批准。
4.严格执行限人数、限分数、限钱数的“三限政策”。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(不包括择校生数)的20%;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;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相关文件规定。
5.同城范围内(含县域内)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。